国际教育

南华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2年12月19日 10:43  点击:[]


南华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华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国际学生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在南华大学接受教育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学生,含学历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非学历生(预科生、进修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公开、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国际学生对被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对学历生,可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对非学历生,根据违纪情节,可适用警告、记过或者开除处分。非学历生违纪情节达到留校察看及以上严重程度的,适用开除处分。

国际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由国际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处分期限:

对学历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对非学历生,警告处分的期限为23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46个月。

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期限不超过毕业日期。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第八条  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受纪律处分的,前次处分剩余的处分期限可合并执行,具体执行期限在做出处分决定时酌情确定。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开除学籍。

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开除学籍。

第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没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处分可提前解除。

第十条 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予以处理,他人被教唆、诱使而违纪的,按共同违纪处分。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违纪行为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做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前款确定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档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初次违纪且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

(三)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四)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行为人非故意违纪或者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证据充分但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者故意销毁证据、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二)对批评人、调查人、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实施侮辱、诬陷、威胁、恐吓或者诱惑、贿赂等行为的;

(三)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四)在涉外、校外以及学校举行的重大活动中活动违纪的;

(五)共同违纪或者群体违纪行为的煽动、组织、策划者或者主要实施者;

(六)拒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

(七)应当予从重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自违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违纪处分解除之日止,丧失在本校参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或者荣誉称号的资格。

受纪律处分者,其学位授予按南华大学国际学生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纪行为造成国家、学校或者他人损害的,违纪学生应当依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做出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后,学校可视情形,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过失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减轻或者弥补损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警告或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处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涉毒品违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有关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持有、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和传播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妨碍社会治安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或示威,组织煽动罢课、罢考,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法违规在校园内、外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故意引起事端导致他人打架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纠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斗殴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六)为他人打架斗殴出谋划策或者提供凶器的。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引诱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病或携带恶性传染病病原却隐瞒病情,仍与他人接触导致疾病传播危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应要求学生接受治疗,需要休学治疗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符合退学规定的,作退学处理。依法应由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的,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侮辱、毁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以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或者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驾驶学校明令禁止的交通工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的,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规租房者本人承担租房引起的不良后果。

(五)留宿他人或擅自闯入其他楼栋学生宿舍,违反访客制度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无故晚归、夜不归寝,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南华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播放高声音响、敲奏打击乐器、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或生活,或者在校园建(构)筑物上随意涂写、张贴,影响校园环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擅自在校园内生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私接盗电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补缴电费;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组织同乡会、社团等学生组织的,对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非法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对于学历生,将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对于非学历生,将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习、考核纪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课时的,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60学时,给予开除处分(迟到、早退3次视为旷课1学时;擅自离校期间,累计计算旷课学时,1天按8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擅自离校或离开见习、实习岗位2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考核违纪行为的,按照《南华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五)在科研和学位论文中有剽窃、抄袭、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妨碍老师和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抵制、拒绝接受老师或者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有公然侮辱言行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殴打教职工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国际学院应当会同相关学院、学生工作处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违纪情况较为严重,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际学院或者最先获知学生违纪情况的学院或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

调查结束后,国际学院应当汇总调查材料,提出处分建议。

第四十六条 做出处分决定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校授权国际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国际学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工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校务会议研究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涉及两个以上学院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召集相关学院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再分别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由学校授权国际学院发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由学校发文。

第四十七条  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国际学院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两人以上送达国际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的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采取公告送达,公告在南华大学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期为5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按规定程序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受违纪处分国际学生的签证、居留许可依法应当变更、作废或者注销的,由国际学院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应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协助国际学院依法处理。需要公安机关介入的,由保卫处和国际学院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第五十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考核纪律、学术纪律等行为的处分,学校另有权限和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国际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应当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期限和方式。

国际学生申诉的处理参照《南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国际学院会同学生专业所属学院核实学生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学生所在班级班委、班主任、国际学院学工室签署意见后,国际学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做出相应的决定并发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后,国际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和解除处分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类别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和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9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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