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教育对外开放的国家战略,提升学校教育服务能力,扩大学校的国际影响,激励国际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加强学校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类别
南华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种类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为国际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学校为国际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上级主管部门为国际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包括湖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湖南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等。
学校为国际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包括一类学业奖学金、二类学业奖学金、三类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奖学金。一类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学业优异的全日制学生;二类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研究生和特定专业的本科生;三类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与中国学生跟班学习的国际学生;单项奖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全日制国际本科生、研究生。
社会奖学金是指社会机构和个人面向我校国际学生提供的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依法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与评奖的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修养良好,身体健康。
(四)在校期间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五)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1.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各类处分的;
2.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评奖年限的;
3.未完成培养方案相应年限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的;
4.未缴纳当年应交学费、住宿费者;
5.其他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院认定不能参加评奖的情况。
(六)上级主管部门奖学金和学校的一类学业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得;已经享受二类和三类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上级主管部门为国际学生提供的奖学金以及单项奖学金或社会奖学金。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奖学金的评定与管理
(一)上级主管部门奖学金的类别、奖励标准和名额根据具体项目文件规定执行。
(二)奖学金的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院根据项目文件要求和当年度实际情况制定评定细则,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的设置与管理
学校奖学金总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学校财务以上一学年国际学生应收学费总额的20%下达预算。学校奖学金各奖项的评定、获奖名额、奖助标准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细则。
(一)一类学业奖学金的设置与管理
1.一类学业奖学金授予上一学年综合测评优秀者。获奖学生名额以专业计算,每学年度不超过该专业的国际学生总数的4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二等奖不超过15%,三等奖不超过20%。
2.一类学业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5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
3.在校学习期限不满一个学年的学生不享受学校一类学业奖学金。语言学习学年以及学历学习最后一学年,学生不参与一类学业奖学金评定。
4.国际学生一类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与中国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同步进行,实行一学年一考评制。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院根据每个学年的具体情况制定评定细则,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二)二类学业奖学金的设置与管理
二类学业奖学金授予拟来我校完成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教育,且在高中或大学阶段学习成绩优秀的国际学生,分为研究生和本科生两个类别。
1.研究生二类学业奖学金分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2个层次。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分2个等级,一等是免学费,外加十个月基本生活补助;二等是学费减半。博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分2个等级,一等是免学费和校内住宿费,外加十个月基本生活补助;二等是学费、校内住宿费全免。奖学金生的名额、生活补助标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院会同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3月拟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2.本科生二类学业奖学金是为英文授课的土木工程、软件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本科专业品学兼优的国际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奖励标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院会同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3月前拟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3.二类学业奖学金自第二学年起实行一学年一考评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基本条件”学生,方可继续享受该学年的奖学金。
(三)三类学业奖学金的设置与管理
1.三类学业奖学金用于授予加入中国学生班级就读专业学习的国际学生。
2.三类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该专业国际学生学费的10%, 并从第二学年起根据上一年的综合测评决定是否继续享受。
3.三类学业奖学金的授予名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院在每年10月之前确定并报送财务处。
4.财务处在收取享受三类学业奖学金学生的学费时只需收取学生应缴学费减去奖学金后的实际金额。
5.申请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在语言学习阶段不享受三类学业奖学金。
(四)单项奖奖学金的设置与管理
1.单项奖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在创新创业、学科竞赛、文体竞赛、道德风尚、社会实践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等各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国际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2.单项奖奖学金标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院每年9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单项奖奖学金的评定与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同步进行,实行一学年一考评制,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院根据每个学年的具体情况制定评定细则,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社会奖学金的设置与管理
社会奖学金的设置与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执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奖学金的发放
国际学生在读期间所享受的的各类奖学金(社会奖学金除外)原则上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享受学校学业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因为疾病等客观原因退学或毕业离校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2021级及以前的学生按原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院负责解释。